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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绚烂,高堂喜乐,家宴鲜美,新年过得颇有味道,美好的事物似乎都有些匆忙,以至于来不及细品就已经倏忽而过。不过,行色匆匆的,不只春节,还有承诺。
2018年2月12日,针对搭载1.5L涡轮增压发动机车型出现的“机油液位升高”问题,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本)在北京召开媒体交流会,公布最新的调查情况及解决方案,并承诺对CR-V和思域实施召回。
时至今日,仍然无法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官网上查询到任何东本的召回信息。但东本的召回承诺,毕竟已经昭示众人,即便再含糊其词、拖沓延宕,想必也不会轻易淹没在春节热闹的烟火之中。
只是,好容易相了个亲还碰上个非人类,难道等个召回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么?
首先,机油门事件并非偶然现象。
此次东本机油门涉及车型种类不仅是CR-V和思域这两个号称“永远卖缺货”的热门车型,通过车质网的反馈信息,我们能够看到,像XR-V、哥瑞和竟瑞等近十款车型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机油增多现象。
据悉,除了东本让气候背锅的北方地区的车主以外,温度偏高的广东、福建、云南、广西等地也有部分车主反映出现机油增多现象,仅江苏、广东、浙江等地相关投诉量之和就高达上百宗。其中不乏车龄在2-3年以上的老车主,也有仅仅驾驶了1000km不到的新手。
东本机油门并非是一款发动机的过失,而是对东本整个产品线质量的拷问。
其次,即便召回能够让机油液位不再升高,也无法挽回已经对车主造成的事实损害。
召回的目的是让汽油不再往机油里跑。姑且不论东本升级ECU等手段能否实现这个目的,在召回之前,汽油已经往机油里跑过了,不良品质的“机汽混合”润滑油已经对发动机造成了既成事实的损害。
根据此前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提供的一份检测结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1、机油液位上升至上限30毫米处(油液中汽油体积占比35%)的“混合油”运动黏度较新机油下降了59%,远超现行《汽油机油换油指标》中标定的“±20%”;
2、闭口闪点小于40摄氏度,远低于标定的“100摄氏度”;
3、燃油稀释率为17.9%,远超5%的国家指标;
4、机油液位超上限10毫米的油样,各项关键指标也同样超标。
5、润滑效率的对比试验说明,被稀释的机油润滑效率较新机油大幅下降,完全无法起到机油应有的润滑作用。
可想而知,如此“变态”的润滑条件,会对发动机造成怎样不可磨灭的影响。
未发生的损害或可通过召回弥补,已经发生的损害如何弥补?难道仅仅依靠几句“机油位面升高30mm不影响使用”就可以搪塞过去么?偷梁换柱、当面扯谎的把戏,亮哥可以忍,法律也不能忍。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东本机油门事件之后,可以想见,CR-V、思域等原本二手市场的明星车型,将会面临怎样凄凉的处境。毕竟发动机这样的大件一旦产生问题,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经销商能给任何一个买车的人洗脑,但洗不去发动机内部的创伤。
二手车残值大跌,对全国近百万深受东本机油门毒害的车主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将必然是数以亿计的。
此外,弥补措施与强盗逻辑捆绑,与其说是解决问题不如说是逃避责任。
在东本的延保和换机油之前,永远有一个大前提——按时去4S保养、禁止在其他地方修理。如此强横野蛮的条例,在没有出现普遍质量问题之前,出于农耕文明的宽厚,也许我们能够表示理解。但在如今质量问题显著的档口,东本还坚持这么做,无疑是在逃避责任。
东本有权利这么做吗?不!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此事件中,车主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东本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车主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车辆后,主张东本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如果你还是对旧车有种情节,那么可以要求东本更换发动机等,如果对方拒不履行,那么可以在做了车辆检验后,自行更换,并要求对方承担费用。
参考法律条文如下: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如果你碰巧买了辆CR-V,在结婚的档口,突然去接新娘的时候发动机挂了,没事儿,只要你能证明当时确实刻不容缓,找个修理厂修了,回头照样能拿发票找东本要钱。实在不给钱,告他就行。事实上,起诉车企正是国外消费者成功追偿合法权益的普遍途径。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言之,如果你碰巧买了辆CR-V,在结婚的档口,突然去接新娘的时候发动机挂了,没事儿,只要你能证明当时确实刻不容缓,找个修理厂修了,回头照样能拿发票找东本要钱。实在不给钱,告他就行。
事实上,起诉车企正是国外消费者成功追偿合法权益的普遍途径。
在美国,当车企发生召回、事故和质量丑闻导致品牌”贬值”时,其消费者都会提起群体诉讼,以追偿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般车企的市场保有量越大,赔偿给消费者的“贬值”费用越高。因此,越是在美国赚钱的企业,越不敢仗着自己用户数量大,肆意欺瞒消费者,更不敢无视消费者的诉求。毕竟一次无视消费者的行为,可能就此付出几年利润的代价。
而由于集体诉讼案件证据和材料收集难度大,耗费的时间长,律师费更是高达总赔偿金额的30%,因此车企一般不会轻易打官司。更何况在质量问题上,只要有一项罪名成立,就会有各种名目的索赔要求出现,因而“庭外和解”,用高额的赔偿金买断官司成为了国外车企的惯用做法。例如,2012年,丰田因突然加速问题导致产品贬值,就以赔偿美国消费者11亿美元收场。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普遍比较宽厚,车企在我国的违法成本相对低廉,不想因此成为了某些跨国车企肆意戕害消费者利益的缘由。
所幸我国还是拥有诸多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条例,这都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只要每一位饱受东本机油门荼毒的消费者都联合起来,群体起诉东本,必能取回我们的合法权益,取回属于中国消费者的尊严!
我大天朝之所以强盛,不仅是因为《红海行动》中强大的武装力量,更是因为有法律规条保障每一个国民的合法权益。某些无良车企或许能厚着脸皮修改产品手册,但绝对无法篡改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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