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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排放、召回、停车等环节,这些新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3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3.78亿辆,其中汽车2.87亿辆。2021年一季度全国新注册登记机动车966万辆,新领证驾驶人839万人。

随着汽车作为重要交通工具在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汽车保有量也随之不断攀升。但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证环境不受尾气影响,如何给予消费者权益保障,如何解决因保有量过大带来的停车难等问题,都成了亟待解决的事情。

近年来,面对道路交通大发展的新形势,公安部不断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先后推出了车检、驾考、号牌管理以及互联网平台服务等交管改革,给消费者的拥车生活带来便捷。如今,随着2021年进入下半场,新一轮政策也即将实施,将给行业带来哪些影响?

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指出,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汽车标准全面进入国六时代,基本实现与欧美发达国家接轨。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重型车保有量1100多万辆,仅占我国汽车保有量的4.4%,但其排放的NOx和颗粒物分别达到汽车排放总量85%和65%。

而与国五标准相比,重型车国六标准要求进一步加严,NOx和颗粒物限值分别减低77%和67%。在降低污染排放的同时,排放标准的升级也促进了我国排放控制技术与世界标准接轨升级,助力我国汽车和相关零部件行业对外发展。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师建华表示,目前,国内的发动机企业、重卡企业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735家汽车生产企业的两万多个车型,按照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完成了开发和验证。同时,国六排放标准也带动了后处理系统的零部件企业、车用尿素企业对产品的全面升级。

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

除重型车实施国六标准外,《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也将同步施行。

具体来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机动车,经相关部门调查认为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生产者实施召回。

事实上,有关排放召回的相关问题,业内已呼吁多年。公开数据表明,2019年全国机动车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4种污染物排放总量为1603.8万吨。其中,汽车是机动车大气污染的主要贡献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在其中的占比超过90%。

业内普遍认为,面临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多的现状和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艰巨任务,无论是现实的环境保护需要,还是基于机动车技术发展等各方面的要求,汽车行业必须做出更多积极努力,实施机动车排放召回是一项亟待落实的工作。

威尔森在报告中指出,明确排放召回条件,虽然将在短期内给技术落后企业带来一定经济压力,但也将加速行业出清,推动企业重视技术研发,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升级,并缓解机动车排放超标等诸多问题,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规范开具机动车发票

7月1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将结束2个月的试运行开始正式施行。

具体来看,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据了解,机动车发票包括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两种,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而新规的实施也意味着,包括电动车在内,所有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都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有分析指出,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发票,将车辆与发票与后期的挂牌连接起来,有利于对车辆的监管,减轻末端执法的压力,提升电动车管理的效果。

北京缓解电动汽车停车难

除上述新规外,就北京地区而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也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首次提出,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可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同时还对停车场、停车库运营提出若干服务要求。

具体来看,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P R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公共停车场、P 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设置电动汽车泊位,按照不少于1个专用泊位的原则划定电动汽车专用泊位。

停车管理员要对燃油汽车和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进行分类停车引导。对于占用电动汽车普通泊位的燃油汽车和充电完成后超过一个计时单位仍未驶离的电动汽车,采取阶梯式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单位时间收费最高不超过普通车位当前收费标准的150%。

众所周知,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基础设施不完善所带来的“充电难”是各地面临的共同问题。而《规范》提出占车位不充电要采取阶梯式收费,将是有效解决充电桩车位被不充电的燃油车长时间占据的办法之一。

有分析指出,这种做法利用了价格杠杆的原理,使占车位不充电的车主付出额外代价,而且占用时间越长付出的代价越大,就能引导或者倒逼燃油汽车车主不占用或者少占用电动汽车泊位。对停车场运营商而言,《规范》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增加新能源车停车量,进而停车收入、充电收入就会相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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