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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反转!小鹏汽车因格式条款受处罚,竟是被冤枉了?

前不久,小鹏汽车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事件传的沸沸扬扬。不过也还有很多人不太清楚情况,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处罚事件具体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这一事件被曝光后,也引发了网友们的关注和讨论。不少人认为,3000块钱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毕竟小鹏的行为不当,作为一家大企,理应被严格处罚,才能起到警醒作用,不加个“万”有点无关痛痒的感觉。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其实不然,因为小鹏处罚事件并没有出现违法所得,所以不存在罚款太少的说法。而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经过一些专家判定后,认定该处罚行为虽然有理有据,但竟是违法的。以下为陈群律师的观点:

首先,该处罚没有正确适用法律。一、北京小鹏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是合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二、该处罚的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虽现行有效,却只是行政规章,层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下,不得违反上位法。三、诉讼与仲裁互为排除,是法定排除,不是经营者的排除,更不是恶意排除。

其次,该处罚没有事实依据。一、“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和负担”只是假想,仲裁不一定限制或削弱了消费者权益,更难说“ 侵害消费者权益”。二、仲裁条款只是备用,争议并不一定实际发生,即使发生,也极大可能协商解决,不是一定要到仲裁,它被实际应用的机率很低。三、北京小鹏作了明确提示,协议该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划线提示。

最后,行政机关无权否认仲裁协议的效力。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主动确认仲裁协议的“非法”性,是典型的行政权滥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违法的

此外,陈群律师还表达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执法,要与法律大环境一致的观点,认为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是稳定的、确定的;格式条款是很多行业的普遍做法、行业惯例,对它妖魔化,会严重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本案仲裁条款不因行政处罚而失效;多元化争议解决,是发展方向。提出了在百年变局的大背景下如何平衡市场监管与促进消费、维护经营者经营权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疑问。

大反转!小鹏汽车因格式条款受处罚,竟是被冤枉了?

由上而知,没想到对小鹏进行的处罚竟然是违法的,小鹏这次是真的冤,但未来小鹏依旧要做到合理经营,避免将自己陷入误会的漩涡之中。此外,不管是合理维护消费者权益,还对所谓的“侵权者”提出制裁,作为行政执法者也要审慎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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