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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北京小鹏汽车公司因规定不公平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被北京市朝阳区相关部门警告并处罚。
小鹏第一时间对内容进行调整并公布,但是处罚的合理性却有很多人存疑:
①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是否合理?
②格式条款为什么被认为是霸王条款?
③朝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的“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合理?"
各界法律专家对本案的处置方式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朱列玉律师指出有关部门对小鹏汽车的处理存在严重问题,无论从世界范围内的司法共识还是国内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都不能否认当事人设定仲裁排除司法管辖条款的权力,对小鹏的行政处罚决定应该纠正。
黄忠顺教授明确指出小鹏汽车提供的异地仲裁、仲裁排除司法管辖应属于标准合同,是否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个案中进行裁定。有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说了算,不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说了算;且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处罚了小鹏,但小鹏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层级更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很明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凌驾那个对小鹏进行处罚的法律,所以小鹏根本不存在是什么所谓的“霸王条款”。
王燕玲副教授从协议有效性和处罚妥当性两方面对本案进行了分析,最终得出了此案仲裁管辖条款本身并没有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不妥当。
随后小鹏汽车也表示,已对购车协议内容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包括体现仲裁和诉讼两个选项条款,更便于客户选择。小鹏汽车表示,该设置既考虑了意向选择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客户需求,也同时考虑了仲裁这一流程简便、时效高的解决途径。同时,小鹏汽车对于媒体的关注和公正报道也给予了感谢,并表示会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执行。小鹏的处理方式和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也是认为仲裁的是否合理应该由相关司法部门来裁定。不知道大家是怎么看待此次事件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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