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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 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近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完善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服务费的通知,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健康发展。

通知中指出,非居民用户充换电设施的收费政策也将进行调整,更加支持性总价政策。根据计划,2030年之前,运营性集中式充换设施的电费将按照工商业两部制或分时计价的方式收取,而不再收取需量费。其他类型的充换设施将按照所在场所的分类和分时计价政策进行收费。对于居民用户,他们将享受较低的价格标准,并可以选择按合表或分时间段计价。

原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支持性电价政策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对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收取的用电价格。

(一)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电动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政策。到2030年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峰时段9:00-11:30、15:30-21:00;

谷时段23:00-6:00、12:30-15:30;

平时段6:00-9:00、11:30-12:30、21:00-23:00。

平时段电价按市场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价格执行。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二)对其他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政策。

二、对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执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是指省内电网企业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居民合表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峰时段6:00-22:00,谷时段22:00-6:00,不设平时段。峰时段电价在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提高0.15元/千瓦时;谷时段电价在居民生活合表用电价格基础上降低0.15元/千瓦时。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

(三)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户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或居民合表分时电价,需提前15日向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次月起执行调整变更后的电价政策,变更周期不少于12个月。未申请执行居民合表分时电价的居民用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户,按居民合表用电价格执行。

三、充换电服务费政策

充换电服务费是指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向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放开充换电服务费,其标准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四、相关要求

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电价政策,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工作,安装或更换分时电能计量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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