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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者养护者管理缺位引发交通事故须担责

道路管理者有责。

原审法院未查清或者是查清了,但是未依法认定本案的一些关键的事实。

·第一个关键事实,涉事的路段属于连续的下坡、陡坡、急弯,而且发生事故的地点是一个高坎,与居民房屋形成的一个深沟,那个地方是交叉路口,又有居民楼,但是该路段是没有依法设置安全的警示标志以及相关的防护栏,这些安全设施是没有的。这个事实一审事实上是查明了,但是没有依法认定。

·第二个关键的事实,涉事的路段同一个位置曾经在2020年的11月6日的时候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且造成了肖德荣等三人严重受伤的事实。上诉人在一审当中也提交了相关的报警的记录、医疗的凭证以及申请肖德荣等人来出庭。但是由于被上诉各方一审过程当中直接认可这个事实,所以证人就没有上庭接受法庭的质询。但这个事实是已经查明了,但是没有认定。

·第三个关键的事实,涉事车辆侧翻的原因是因为那个路段连续的下坡、陡坡、急弯以及涉事车辆的制动系统缺失、失灵导致侧翻的结果。但是车辆侧翻之后滑行、冲出车道、坠入深沟,最终导致简华义死亡的直接原因就是因为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栏。

·第四个关键的事实,娄小旭是向遵义市新浦新区新舟镇人民政府以及区管委会还有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去提交了一个情况反映,要求对涉事的路段设置路侧护栏以及交通安全的警示标志。当时政府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要设置,要去设置。

但是在一审过程当中发现相关部门确实去设置了防护栏,但是唯独就是在事发的那个点,就是深沟那一侧没有设置,其他路段设置了。这个事实一审过程当中查清楚了的,认为涉事路段依法是应当设的。在接到上诉娄小旭的情况反映之后,他们也去设置了,说明就是有设置的必要。之前没有设置,就在管理上缺失的,没有履行法定的职责。

·第五个关键事实,是政府一方、村委会一方作为道路的建设者或者是管理者,作为道路的建设者或者是管理者,或者是养护者是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去证明,在涉案事故发生之前,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去设置安全的防护或者警示标志,事实上是没有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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