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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发布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12月30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其中提到智能网联汽车在当地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行为后,对于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将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本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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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指出,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信息实时交互,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按照自动驾驶功能,智能网联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旅客运输、汽车租赁等商业化运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车、智慧停车场、智慧城市物流等多领域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试点,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推进商业化运营和规模化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救援服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或者随车安全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相关主体追偿。已经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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