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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钇为3 新款上市

江汽集团总经理李明疑似违反广告法,若被举报或面临处罚

在新能源汽车市场如火如荼的当下,车企加快了在这一领域的研发和转型。就目前的格局而言,新能源头部车企已经站稳脚跟,下半场的淘汰赛也已经鸣枪,在这关键时刻,有些着急的车企难免会因抢跑而违规。

5月20日,江淮钇为旗下首款智能纯电车型——钇为3在杭州开启全球预售。作为国内最早涉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化研发的企业,江汽集团自2007年起便开始征战在新能源赛道,但是却不断落后,销量一路走低。钇为3是江汽集团的强心针,钇为3搭载的0热扩散蜂窝电池采用圆柱电芯的仿生学设计,拥有热隔绝、电隔离、热电解耦三大核心技术,实现了电芯不同生命阶段、不同失效模式、不同失效位置的0热扩散,有效避免电池包出现热失控引起自燃。源于全新设计的车身电池一体化碰撞传力结构,钇为3可以更全面地守护电池舱和乘员舱,成为了4米级车长中唯一做到C-NCAP整车碰撞五星标准的车型。同时,钇为3还配有0动力失控安全系统、完善的主被动措施等一系列安全保障,确保在行驶中车辆与人员的安全。

 

在发布会现场,江汽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明公开表示:“江淮钇为将给予用户超级期待、超级体验、超级性能,超级享受以及超越同级车的超级水准,江淮钇为3将是一款颠覆全球用户想象的超级电动汽车……”

 

▲江汽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明(图片来源新闻稿)

钇为3这款车虽然不错,但是面对现场记者和场外无数观看直播的观众,过于激动的表达显然就有不妥之处。

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依法得出结论,江汽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明在发布会现场使用“超级”一词疑似违规,疑似已经违反广告法。

这是因为:

1、广告法禁止使用 “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超级属于这一类的程度副词,也是禁止使用的。

2、新广告法实施后,极限用语的处罚由原来的退一赔三变更为罚款二十万元起。

在此希望江汽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李明尽快改正相关用语,一旦被较真的人拿来向相关部门举报,或面临处罚。

文章的最后祝愿钇为3上市获得认可,越来越好!

内容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易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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