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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印发开展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试点的通知

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并在工信部官网上公布。通知中,四部委决定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并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

此前,在2022年11月,四部委曾发布《通知(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经过1年时间的酝酿,《通知》于今日正式发布。此举意味着中国汽车产业将逐步放开L3级以上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和通行。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以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有关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自动驾驶功能是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定义的3级驾驶自动化和4级驾驶自动化功能。

(二)工作目标。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加强能力建设,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基于试点实证积累管理经验,支撑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健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共分为五个阶段。

一是试点申报。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实施指南,制定申报方案,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车辆拟运行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四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二是产品准入试点,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汽车生产企业细化完善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且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要求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决定准入的,设置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

三是上路通行试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使用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四是试点暂停与退出。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达到特定情节,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未履行安全相关责任和保护义务等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的,应当退出试点。

五是评估调整。四部门及时评估车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四)保障措施。重点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做好总结推广四方面压实责任、创造条件,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五)附件。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试行)》和《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申报方案(模板)》。

此前,由于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不成熟、存在大量安全隐患尚未克服、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等多方面原因,国家对智能网联汽车上路一直持谨慎态度。随着近几年中国汽车市场电动化的深入推进、5G网络的逐步完善和自动驾驶技术的进步,四部委决定在今年逐步放开智能网联汽车上路的通行试点。《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在中国生产、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将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试点地区上牌上路,对推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与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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