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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内容原创二手车张律师,整理王萌,图片仅供参考,不是原案例车辆。
转载授权申请:xiaopangfans
《退车退款时,保险费、装饰费能被法院支持吗?》
在二手车消费市场,消费者买到有问题的二手车,一般的基本诉求是退车,退回购车的费用。
但是车辆消费品具有其特殊性,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产生其他费用,便宜的比如过户费,稍微高额的还有保险费,维修费,保养费,装饰费甚至改装费。
那么,在二手车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撤销时,成功退回购车款的情况下,是否能主张退回上述“衍生”费用呢。
司法实务界还是存在有争议的不同判决。张律师筛选了一些典型案例跟大家分享。
案例一:二手车买了一年多,被车管所发现合格证系伪造,车辆被注销,法院判退款并赔偿4.2万元改装损失。—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12民终1074号
案情梗概:
2022年7月15日,原告杨某(乙方)与被告姚某(甲方)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姚某将案涉车辆以18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杨某。
2022年7月,原告杨某为了车辆的舒适度将案涉车辆送到河南小飞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改装升级:共计花费48000元改装费。2022年8月,原告杨某又进行汽车装饰贴膜及汽车装饰车衣,花费装饰费用9700元。
2023年10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向广汽乘用车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要求该公司对案涉车辆合格证真伪进行核查;经该公司核查,案涉车辆用于注册登记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
2023年11月24日,车辆管理所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案涉车辆因撤销登记已办理注销登记。
法院判决:
本案中,因涉案车辆的合格证系伪造,导致该车辆交付后被公安交警部门注销登记,案涉车辆不符合质量要求,失去路权,无法使用。原告杨某无法实现购买涉案车辆的效用价值。被告退还购车款18万元。
原告杨某基于对被告姚某的合理信赖及追求车辆的舒适度,在接收案涉车辆并在办理过户手续后,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升级及装饰,发生费用57700元,该行为并无过错。
因案涉车辆失去路权,原告杨某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费用是因被告姚某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故被告姚某应当赔偿原告杨某案涉车辆的改装升级及装饰费用57700元。
但是因案涉车辆的航空座椅的改装以及沙发床的改装不合法,费用共计22000元。
故本院酌情确定其中15000元应予在上述改装、装饰总费用中予以扣除,姚某共计赔偿车辆改装升级及装饰损失42700元。
在这份判决中,法官综合考量了合同双方的合理信赖利益和违约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判决,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条款”立法理念的体现。
类似的判决还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2民初10039号,该案中,法院认为“车辆维修及装饰费21550.8元,该损失确与案涉买卖合同关系中赵某3、董某4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赵某3、董某4应予赔偿”。感兴趣的话可以网上搜索该判决文书了解详情。
张律师观点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改装费、装饰费这些支出,主流的审判意见会结合损失产生与违约行为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谨慎的作出裁判,更多的是不予支持赔偿的。
案例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4327号
案情梗概:
2019年4月8日,牛女士与胡销售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牛雯雯从胡超处购买别克牌英朗汽车一辆,当日,牛女士通过支付宝支付45300元车款,涉案车辆亦转移登记。
2019年4月9日,牛女士对车辆维修保养,更换车辆机油、机滤、空滤、空调滤、轮胎、火花塞、变速箱油及四轮定位,花费4180元。
2019年4月11日,牛女士又为车辆购置了脚垫、不锈钢亮条、方向盘套、中网彩条等装饰品,花费810元。2019年4月12日,牛雯雯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花费1432.18元。
2019年4月20日,牛女士又为车辆更换节温器、水管、防冻液,花费590元。2019年6月11日,牛女士发现车辆出现问题,经维修后更换了变速箱电脑及变速箱油,花费5010元。
之后,牛女士发现车辆里程表严重不符,随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案涉二手车买卖合同因欺诈应予以撤销,购车款45300元返还...涉案车辆出售给牛女士后,其确实曾实际使用,故1432.18元的保险费系在实际使用涉案车辆时必要、合理的费用,不属于损失的范畴,而810元装饰费用则非必要费用,亦不属于损失范畴,对该两部分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类似的判决主要依据理由是费用的支出与案涉买卖合同之间的必要性关系,损失的合理性,违约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例如,(2024)京02民终9557号中指出:“关于原告主张车衣费用,该费用非必要支出,且无合同约定,故法院不予支持”。(2023)黑01民终2047号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赔偿车辆装饰费用的问题。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车辆内饰装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亦非被告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不予支持。”
总之,没有要素完全相同的争议案件,不同的法律事实会指向不同的审判结论,不同的证据也会导致相异的裁判结果。
如果有类似的纠纷,可以及时保留证据,及时咨询律师,从而争取最有利的权利。
内容由作者提供,不代表易车立场